2009年9月25日星期五

猥亵儿童罪

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查。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

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换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本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实施猥亵行为是否明知犯罪对象是儿童。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象范围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限于不满14周岁的儿童;后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包括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但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构I成不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为要件;后罪的构成则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实施。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