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

同性恋现象与新闻传媒的正视

  长期以来同性恋是一个被边缘化的群落,被视为极端的"越轨婚恋"而受斥责与歧视,我国新闻传播特别是主流传统媒体鲜有涉猎报道,这也加剧了社会对这个问题的敏感性。随着改革开放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正在发生变化,不再成为忌讳的话题。各类新闻传媒同样应顺应时代改变观念。抱以科学和求实的态度,客观、公正将同性恋纳入日常报道视野,并注意报道方法与度的把握,正确引导社会对这一特殊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了解,澄清误会,消除偏见。协助他们融入社会大家庭,求同存异地共创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

  "同性恋"词语源由一位德国医生于1869年的创造。早期西方对同性恋的歧视打压相当激烈,如教会认为这是违反教义、可耻与不伦的。柴柯夫斯基就因为承认自己是同性恋,便受到一个贵族审判会的审判被迫自杀;希特勒也曾想消灭所有的同性恋者,对他们进行了毁灭性地迫害。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西方开展了同性恋的维权运动,丹麦在1988年率先将其婚姻合法化,瑞典、挪威、冰岛、荷兰、芬兰、比利时等相继允许同性登记伴侣关系,享受异性配偶的各项权利。以后美、英、法、德、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出台了《家庭伴侣法》或《同性婚姻法》,给予同性恋者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现在每年的"6·29",国外都有他们举行的大型游行纪念活动。

  据美国《今日人口》杂志的一篇《走出封闭:男女同性恋者人口分布》的调查报道,目前全美有60万个同性伴侣家庭 (而10年前还不到15万个)。2003年9月9日,美国一所公立同性恋中学在纽约开学,成为世界上第一所专门招收同性恋学生的学校。这些,都表明国外尤其是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愈加宽容,对其态度总的看趋向理解和尊重,如同性恋者可以公开自己的身份去竞选议员、市长、部长,新闻媒体对此也早见惯不惊地纳人了正常报道。2003年10月1日,全球首座专以播出同性恋新闻、影视剧的电视台,也在美国西岸著名的观光地棕榈泉正式开播。

  中国传统上讲究阴阳调和,长期以来同性恋是一个被边缘化的群落。在大多数人的视野里,同性恋几乎与丑陋、罪恶这样的词汇联系在一起,家庭、道德、法律都要管。强大的社会压力迫使这一群体只能小心翼翼地"地下活动。公开场合下鲜见这类话题。大凡提到同性恋,人们都会抱着一种莫名的窘迫或难以言传的紧张,附和着社会采取的是斥责态度,认为这种与传统婚恋观大相径庭的行为怪异颠倒,极端“越轨”,只有异性的连理结合才天经地义。因而过去大众心目中的同性恋形象,总是与"不道德"、"不正常"、"性变态"等概念联系起来,甚至被当作"流氓"罪论处。自然,以反映现实生活变化为己任的新闻传播,也与社会保持同步,同性恋问题在新闻媒体上噤若寒蝉,是难以寻觅到其踪迹的禁区,新闻报道仿佛完全遗忘了这一冷寂群体的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来文化的影响和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不断冲击着人们原有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尤其是进人新世纪以来国人眼界及自由度的进一步拓宽,公众对同性恋的问题已不再一味地拒斥,正在缓释原来的批判态度,逐渐表现出一种认识上的拓展。如263网站在2001年初约11000人参与投票的调查显示,对同性恋"不赞成,也不接受"者占30·09%;"不赞成,但可以接受"者占14·46%;"赞成"者占48·15%;"无所谓,不关我的事"者占了7·26%。这似乎表明出人们正在逐步改变既往的观念,和以前相比对同性恋的看法已显得比较开明。

  "人世"以后这种状况继续得到改观,在有影响的新浪网开展的《新浪观察2002年"同性恋问题"大型社会调查问卷》中,对"您怎么看待同性恋现象和同性恋人群",选答"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值得大惊小怪"者占了77%;对"你心目中的同性恋者是什么样的",选答"他们和常人一般无二"者占了87·5%;对"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你怎么看",选答"同意,这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者占了69% 同年,中南大学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设计问卷对湖南省几所著名高调查,也有10%的学生认可同性恋。

  尽管这些门户网站及团体组织的调查还缺乏权威性、准确性、普遍性,但我们仍可在一定程度上窥见,眼下在中国同性恋问题已不再是一种谈虎色变或难以言说的存在,标志着公众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这种"越轨的婚恋"已发生了某些较大变化。

  然而在新闻传播方面却依然显得滞后。除少量媒体偶有提及、个别互联网上谈得多一点外,传统新闻媒体、特别是主流新闻传媒对此仍是鲜见涉猎。而在社会其它一些领域,则较早陆续开始了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例如:1985年《祝您健康》杂志发表阮芳赋《同性恋一—个末解之谜》,认为同性恋正常;1994年医学专家张北川教授所著《同性爱》出版,为国内最早讨论同性恋问题的学术著作;1995年《人之初》期刊发表大陆同性恋者的自述《渴望幸福的爱》;1997年张北川工作组开展同性恋调查并实施健康教育项目,同年王小波创作了同性恋题材的电影剧本《东宫·西宫》;1997年我国施行的《新刑法》中,删除了过去常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恋行为的"流氓罪",这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一个标志;1998年李银河出版《同性恋亚文化》,谈到了同性恋的感情世界、交往方式及价值观;2000年北京中级法院终审一起名誉权案,撤销了一审中"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所接受”的判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首次为同性恋"平反";2001年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发行,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2003年复旦大学为研究生开设《同性恋健康与社会科学》选修课,为中国高校史上首创,同年陈礼勇的《中国同性恋调查》出版……

  可见,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同性恋为社会学、人类学、性学感兴趣;作为一种行为现象,同性恋引起医学、遗传学、心理学、教育学的重视;作为一种新闻现象,同性恋却受到传统新闻媒体的狙击冷落。尽管有学者热心说明它是多元主义中对生活方式的另一种选择,医学上去掉了旧式病理模式的"性变态"诊断,法律上也不再被视为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然而正如前所讲,由于主流新闻媒体对它的报道缺失,而这些新闻传媒恰恰是能影响公众意识十分重要的因素,这便让同性恋话题目前仍几乎局限于某些特定场合,大庭广众之下还不便自由地谈论。

  其实,从新闻的客观性讲,以现代观念来衡量,新闻报道是很难确定同性恋的"道德"与"不道德"或"正常"与"不正常"这种对立的概念界限。以现实生活中的"正常"与否来说,在这个问题的层面上,"不正常"通常是指与多数人不同的某种行为和生活方式,应当说这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关系,不就如同我们吃饭是用右手还是左撇子吗?但这里涉及到性的取向,"异常"就被打上了"道德"的印记,"正常"与否便直接和"正确"与否相关联,这种逻辑下一些人便容易视同性恋为不道德的行为。

  新闻传播受道德环境的制约,也随波逐流竭力回避。许多人都声称没见过同性恋者,而正是这批人还受着世俗的压力不敢理直气壮地亮出身份,大多以异性恋面目示人,加之主流新闻媒体的冷落,一般人包括新闻传播工作者也不关注、或是无暇顾及有关社会学、医学及法学等专家在这方面的研究。自然是难窥同性恋者的真实面貌,更无法进人他们隐秘的心理与生理世界。因而眼下就公开性或道德上来看,对同性恋的误解及偏见的认识仍具有普遍性,同性恋一族在舆论上、道义上依然是"弱势群体",其生存环境还处在一种尴尬的状态。

  从新闻的角度看,为什么一种行为的性只准有异性取向的道德规条,是担忧会导致人口减少吗?这显然过虑,只要不是人人都同性恋(也无此可能),人类绝无灭绝之虞,倒是新闻媒体在时常告诫人口膨胀带来的压力。其实从不少新闻报道来看,生活中许多不"正常"并不意味着得不到宽容;得到宽容的事也并不意味着都"正常"。纵观历史不难发现,同性恋存在于古今中外社会,出现过许多如雷贯耳的杰出人士,如柏拉图、苏格拉底、达芬奇,舒伯特、惠特曼、毛姆……他们早已消逝在历史的烟云中,但世界永远纪念着他们,新闻媒体还不时借用他们的英名。

  其实在中国文化中同性恋也没有被列人"淫乱"。从身为九五之尊的皇帝到风流倜傥的才子,从财主商人到市民村夫,史料及文学中也有这方面的记录,新闻传播何以能置若罔闻?我国同性恋问题权威、曾获国际奖励艾滋病预防杰出人士最高奖"马丁奖"的张北川教授,经调查指出:"同性恋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约为4%", 按此观点我国就有数千万之众。这么一个惊人的群体,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新闻报道不能漠视现实。正视同性恋现象,应当是新闻传媒题中之义。真实地了解这个潜行在我们生活中的这一族群,消除偏见歧视,从而给予和尊重他们生活的平等权利,为受众打开一个陌生世界的窗口的同时也为其它领域提供珍贵资料,这也应是充分发挥新闻传播功能的一种体现。

  笔者认为,各类新闻传媒应抱着科学和求实的态度,将同性恋纳入日常传播视野,如适当辟出栏目介绍医学、社会学等学科对这方面的研究,向受众客观报道同性恋的状况、情感,适当开展讨论,真实地撩开他们婚恋价值观的心路历程。因为对于心理、生理不处于那种特殊状态的人来说,是不能想象同性怎么会"恋"。从有的学者调查研究来看,不少我们平素理解为"正常"的异性恋世界里的美好事物,也普适于同性恋者。一些人将两者相比时片面地突出同性恋的"滥"和异性恋的"贞",似乎他们对待情爱的观点有质的区别。

  事实上两者对爱情的态度都犹如一道连续的频带,一头是"贞"另一头是"滥"。同性恋中有坚贞的爱情故事,异性恋中也有"滥"的成员,由于社会的原因同性爱情得不到表达。中心城市是新闻媒体集中之地,也是同性恋较活跃聚集的地方,对他们的新闻事件和生存状态,以及医学生理、社会心理在新闻传媒上做出描述和记录,展现他们的生态原貌,让受众可以深一层的了解其喜怒哀乐、呼声要求,同时引导公众正确看待这种社会现象。如同新闻报道生活中其他事物有好坏之分一样,同性恋者的行为活动亦然,有人的举止可能悖于社会道德败坏风气,也有人遵纪守法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追求他们自己的幸福。

  这方面似乎偶有个别的网络媒体在做着努力,如四川新闻网的记者曾分别对成都市几处同性恋聚集场所进行过暗访,对他们的夜生活分两条线路"亲密接触",一是据反映存在着色情的地方,记者的确观察到不少庸俗不堪的场面,其与社会上其他色情现象大同小异,这种低俗的行为无论对于同性还是异性恋者都不可取。而在另一地方则是别样景象:"记者独自来到位于市中心的某著名同性恋酒吧……该‘同志吧’位于某大厦的4楼。在酒吧大门左侧,一张去年的关于防治艾滋病的宣传画还贴在门口,上面写着’关爱同志,保护健康’等字样。大门右侧也贴了一张‘共同关爱同志生活’字样的招贴画。环顾四周,年龄大约20—30之间,全部是男性,而且每张桌子两人各自在聊天。大厅内的各面墙上,都挂着‘关爱同志’、‘倡导同志健康生活’的装饰画,看来,酒吧的主人还是本着健康生活的观念来经营的。场内的各对’情侣’除了拉手外并没有出格的举动……记者看到的是真诚和善良的目光。表演开始了,整个表演都显得十分正规,舞蹈也经过认真排练,衣着十分得体,从演出开始到结束,没有一个暴露身体的节目……不时赢得在场观众的掌声。”

  应该说,这篇耳闻目睹的新闻超越了单纯报道同性恋者夜生活的主题,具有普遍意义。如果记者没有注明采写对象,那这篇新闻表现的与其他都市人夜生活的正面与负面的举止又有多少差异?从这篇新闻报道中,我们至少知道了同性恋者的娱乐消遣选择的是同性外,与一般人并无多大的不同。遗憾是这种报道没有出现在主流新闻媒体中,只是在网上而缺乏"权威",其影响就微乎其微。

  当然,新闻传媒要坚持导向性原则,也不可提倡同性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仍然规定同性之间不予办理手续,这表明它在目前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新闻只能中性地报道。这样,新闻报道的基调便显得重要,基调不同表明传媒的倾向不同,给受众的影响也不同。如何给这类新闻定调则需根据它的内容与性质来考虑,着眼于事实的属性、特点等因素。窃以为上述对成都同性恋夜生活的报道,基调把握就较恰当。2003年4月15日,重庆晚报刊登《重庆市率先全国开通同性恋热线》的新闻,内容是该市成立一个旨在“对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健康干预”的项目组,率先在全国分别开通男女同性恋者热线,建立了"中国彩虹热线"网站,日访问量5000人次以上。该报还在另一篇新闻中报道了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将安全套发放机进入部分同性恋聚集的酒吧,由他们自主选择安装地点和经营管理。这两则新闻反映出重庆市对同性恋这个特殊群体的关注,报道持的是客观态度。据学者们调查,同性恋中也有"层次高低"之分,这与学识、职业及社会地位关联。较高层次者倾向追求相对稳定的感情和性爱,并对同族中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示忧虑,有的还积极参加防治艾滋病的教育工作;较低层次者一般缺乏社会资源和支持系统,社会责任感较弱,往往只寻找生理满足。新闻传媒应重在引导后者,在思想上帮助他们向较高层次的转化。

  尽管近年来也有一些新闻媒体开始出现有关同性恋的报道,但常常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种是报道中还摆脱不了偏见,比如在涉及同性恋的新闻时,喜欢侧重于发生的纠纷、色情、抢劫、凶杀、吸毒、艾滋病等负面的事实,并常常在标题上突出,如《女同性恋示爱被拒杀情人》、《寻找"同志"招来打劫》、《十五岁男孩恋上同性遭拒自杀》 等等,其结果是容易暗示受众将同性恋与丑陋、犯罪等"坏影响"联系起来,让人避而远之,唯恐与之有染。其实说到人的行为活动的负面影响,同性恋者在人数上绝对不成比例,异性恋中发生的各种"坏影响"事件远比同性恋要大得多。我们说现实中道德和法律对于任何人都是一视同仁的,不论对同性还是异性违反者,都同样持的是严厉态度,为什么一旦报道与同性恋有关的负面新闻时,传媒要趋之若鹜地渲染呢?或许新闻媒体对这类报道在主观上并没有"妖魔化"同性恋的意图,但在客观上确实是在不经意地对受众起着某种误导,延续乃至强化着同性恋与丑陋、变态、犯罪等"阴暗面"的概念相联系的旧有观念。

  另一种是新闻报道的"内外有别"。这方面表现是对境外同性恋的诸如游行集会、议员竞选、市长、部长等新闻能如实公正地报道,而对国内的往往讳莫如深,或者给予不同的"待遇"。如2003年4月1日香港艺人张国荣跳楼自杀,一些报纸并不在乎他是同性恋者,而且还刻意点明这点,从痛惜悲哀的角度大张旗鼓地连续报道,"哥哥"长"哥哥"短,在9月1日张国荣的生日时也作了追念性报道。而一年前大陆歌星毛宁被刺,当披露出此事与同性恋有关的消息后,有的报纸立刻带着贬斥、批判的情绪炒得满城风雨,仿佛使国人不期而然地面对着一场对同性恋的道德审判。2002年9月,以一曲《大中国》唱响流行歌坛的高枫患病去世,有的报纸竟捕风捉影,企图也要将高枫的病因与同性恋挂上钩而进行炒作。可见,某些新闻媒体对同性恋的"外平内贬",表现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的态度,新闻传播实践中的这种观念,是需要改变的。

  在关乎同性恋新闻报道的数量以及细节方面,也应把握有度。新闻报道同其它任何事物一样,存在着质与量的两方面,量达到一定的限度就会导致质的变异。同性恋在我国目前毕竟只是缓慢浮出水面,还未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即便新闻媒体是客观公正地报道,其传播量也不可能过多,否则易给人造成其"泛滥"的印象。这与社会生活也是相吻合的,因为现实中婚恋观上的异性结合占绝对主流,"越轨"的同性只是极小部分,这种数量对比完全不会也决无可能颠倒。此外,在新闻细节描述问题上,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也属于个人隐私,都是自由的、秘不可宣的。新闻报道如果在涉及某些具体行为方式时,除非经个人同意,没有必要大肆铺陈、渲染细节,点到为止即可。特别是涉嫌到某些色情或犯罪内容时,"同性"与"异性"并无性质与法律的差别,所不同的只是性取向与多数人不同而已,撇开其身份就跟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即便是犯罪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的身份并不成为量刑的依据。因而,新闻中展览出不堪人目或是惨不忍睹等举止的细节,都是"有碍观瞻"、污染受众耳目与腐蚀人心灵的。这属于新闻传媒的职业道德自律范畴。

  当代社会日益走向宽容和多元化、人们越来越注重个性和自我发展,公众对同性恋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从上述两家有影响的网站调查来看已超过了学术界的预料。新闻媒体犹抱琵琶半遮脸,不如索性像对待其他领域的新闻一样报道。爱因斯坦说过,这个世界需要一分为二的对待。我们可以从新闻中看到许多政治家在处理国际事务、民族利益等活动中是这样来巧妙周旋于政治舞台,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值,新闻报道以及公众也都给予理解与支持。对于同性恋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新闻传播同样应以客观、公正的眼光来看待。不管是出自关心,还是由于好奇,都有必要来了解、关注他们,协助他们和谐地融入社会大家庭,求同存异地共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当社会中再没有人对这种"越轨"的婚恋观不解时,新闻报道的这类话题也就不会那么引人注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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